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785号
原告:黄元章,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卢定清,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黄元章与被告卢定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黄元章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元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晓冬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梅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