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恢176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霞,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储翔,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金霞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828执817号、(2017)皖0828执恢176号案件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萍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