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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执236号之一

云南科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南科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1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科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张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育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云南科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12日,经本院执行员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名下位于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抚仙湖九龙晟景凌山阅海公寓202号房屋(57.68平方米)及207号房屋(54.97平方米)两套毛坯房作价734541.94元抵押给云南科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上述两套房子由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给云南科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在两年的时间(即:到2019年9月15日前),如果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云南科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734541.94元,云南科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同意放弃本案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云南科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该两套房子返还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如果超过两年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偿还云南科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734541.94元,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用抵押给云南科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位于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抚仙湖九龙晟景凌山阅海公寓202号房屋(57.68平方米)及207号房屋(54.97平方米)两套毛坯房以房抵债给云南科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云南科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褚晓勇执行员  李振华执行员  吴振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