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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721号

陈方明、刘玉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方明,刘玉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721号

申请人:陈方明,男,1964年3月8日出生,53岁,汉族号码340702196403087515,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刘玉保,男,1961年8月5日出生,55岁,汉族号码342623196108055711,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方明与被执行人刘玉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玉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玉保存款27866.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牧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