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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947号

杨某与杜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杜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947号

原告:杨某,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杜某,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张倩影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