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947号
原告:杨某,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杜某,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张倩影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