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2民初105号
原告:杨某,男。
被告:魏某,男。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诉被告魏某、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主动、自愿所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杨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 王宏英
审判员 李俊杰
审判员 武中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