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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2民初105号

杨某诉魏某、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某,魏某,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偏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2民初105号

原告:杨某,男。

被告:魏某,男。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诉被告魏某、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主动、自愿所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杨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  王宏英

审判员  李俊杰

审判员  武中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