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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347号

三原县丰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崔洪、赵尔亮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三原丰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崔洪,赵尔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347号

原告:三原丰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军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文平。

被告: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洪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琦,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崔洪,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崔洪。

被告:赵尔亮。

原告三原县丰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崔洪、赵尔亮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县丰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卫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