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347号
原告:三原丰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军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文平。
被告: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洪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琦,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崔洪,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崔洪。
被告:赵尔亮。
原告三原县丰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原县建筑工程公司、崔洪、赵尔亮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县丰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卫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