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6570号原告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二路78号1-A-503-1号。组织机构代码:78332244-3。法定代表人冯荣增,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职务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寅,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寅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泽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伯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