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民申181号

张春霞、陈汝军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春霞,陈汝军,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18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春霞,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员工,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汝军,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住信阳市。

第三人: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畢桉,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春霞因与被申请人陈汝军及第三人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2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春霞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张春霞对被申请人陈汝军在中德公司存款不应承担保证责任。2、(2016)豫15民终214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且协议内容违法,调解是在非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请求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2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陈汝军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6)豫15民终2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送达申请人张春霞的时间为2016年2月24日。

申请人张春霞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6月2日,立案大厅接收申请人张春霞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张春霞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从上述时间可以看出,申请人张春霞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春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宏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