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霍虎动,农林牧渔劳动者,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王翠英。被执行人松永刚。霍虎动与王翠英、松永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内0121民初2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翠英、松永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翠英、松永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霍虎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翠英、松永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霍虎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钢
审判员 王冬冬
审判员 陈志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哈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