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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655号之一

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邓明强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明强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655号之一被执行人邓明强,男,汉族,1998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邓明强缴纳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明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执行。

审 判 长 龚良忠

审 判 员 陈 敏

审 判 员 罗 莉

法官助理 胡仕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温罗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