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765号
原告:李峰,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港油田车务管理中心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6107701R。
法定代表人:王斯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扬,男,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峰与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丽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瑞祥速录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