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972号
原告:冯广超,男,汉族,1951年4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
被告:周军,男,汉族,约40岁,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
原告冯广超诉被告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冯广超于2017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广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广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广超负担(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