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353号
申请人:北京海房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可耕,董事长。
被执行人:喻伦仓,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李方勇,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北京海房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喻伦仓、李方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喻伦仓、李方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喻伦仓、李方勇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代理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