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魏伟,男性,1956年5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景海,男性,1966年10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英霞,女性,1970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伟与被执行人孙景海、王英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34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晓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