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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343号

魏伟与孙景海、王英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伟,孙景海,王英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魏伟,男性,1956年5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景海,男性,1966年10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英霞,女性,1970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伟与被执行人孙景海、王英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34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晓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