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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910号

南完香与被告苏斗亲、苏红亲、苏秀亲、苏新荣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南完香,苏秀芹,苏斗亲,苏红亲,苏新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910号

原告:南完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全虎,男。

被告:苏秀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琴,襄汾县邓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斗亲,女。

被告:苏红亲,女。

被告:苏新荣,男。

原告南完香与被告苏斗亲、苏红亲、苏秀亲、苏新荣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南完香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完香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完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完香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云

人民陪审员  南新生

人民陪审员  李全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瑞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