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910号
原告:南完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全虎,男。
被告:苏秀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琴,襄汾县邓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斗亲,女。
被告:苏红亲,女。
被告:苏新荣,男。
原告南完香与被告苏斗亲、苏红亲、苏秀亲、苏新荣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南完香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完香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完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完香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云
人民陪审员 南新生
人民陪审员 李全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瑞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