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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1357号

张建、庞恒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庞恒云,艾玉珍,王爱云,魏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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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庞恒云,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艾玉珍,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王爱云,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魏旭东,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张建与庞恒云、艾玉珍、王爱云、魏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如下:终结(2017)鲁0832执135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庞恒云、艾玉珍、王爱云、魏旭东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伯学

审判员  马慧颖

审判员  王成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继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