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庞恒云,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艾玉珍,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王爱云,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魏旭东,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张建与庞恒云、艾玉珍、王爱云、魏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如下:终结(2017)鲁0832执135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庞恒云、艾玉珍、王爱云、魏旭东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伯学
审判员 马慧颖
审判员 王成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继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