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430号
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凯,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绵阳市,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李艳,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海蓉
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
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