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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798号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涂火生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涂火生,李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张彩前,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涂火生,男,1984年03月0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李春梅,女,1983年0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涂火生、李春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1日,以因受二胎政策变化,对该案先撤回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敬生

审 判 员  吴许明

审 判 员  刘富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刘德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