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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民初195号

黄晓红、黄静轩、黄园园、黄沉杰、黄浚杰与吉县屯里镇明珠村经济合作社、吉县屯里镇明珠村委岩坪村民小组、王根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黄晓红,黄静轩,黄园园,黄沉杰,黄浚杰,吉县屯里镇明珠村经济合作社,吉县屯里镇明珠村委岩坪村民小组,高银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195号

原告:黄晓红,女,汉族,吉县人。

原告:黄静轩,又名黄桃桃,女,汉族,吉县人。

原告:黄园园,女,汉族,吉县人。

原告:黄沉杰,男,汉族,吉县人。

原告:黄浚杰,男,汉族,吉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森,山西吉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县屯里镇明珠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崔吉成,系该经济合作社主任。

被告:吉县屯里镇明珠村委岩坪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根生,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告:高银生,男,吉县人。

原告黄晓红、黄静轩、黄园园、黄沉杰、黄浚杰与被告吉县屯里镇明珠村经济合作社、吉县屯里镇明珠村委岩坪村民小组、王根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晓红、黄静轩、黄园园、黄沉杰、黄浚杰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红、黄静轩、黄园园、黄沉杰、黄浚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黄晓红、黄静轩、黄园园、黄沉杰、黄浚杰负担。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张晓刚

人民陪审员曹佳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党    新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