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195号
原告:黄晓红,女,汉族,吉县人。
原告:黄静轩,又名黄桃桃,女,汉族,吉县人。
原告:黄园园,女,汉族,吉县人。
原告:黄沉杰,男,汉族,吉县人。
原告:黄浚杰,男,汉族,吉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森,山西吉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县屯里镇明珠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崔吉成,系该经济合作社主任。
被告:吉县屯里镇明珠村委岩坪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根生,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告:高银生,男,吉县人。
原告黄晓红、黄静轩、黄园园、黄沉杰、黄浚杰与被告吉县屯里镇明珠村经济合作社、吉县屯里镇明珠村委岩坪村民小组、王根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晓红、黄静轩、黄园园、黄沉杰、黄浚杰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红、黄静轩、黄园园、黄沉杰、黄浚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黄晓红、黄静轩、黄园园、黄沉杰、黄浚杰负担。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张晓刚
人民陪审员曹佳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党 新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