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程同彬,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刘朝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制作的(2016)皖180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朝斌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移送执行要求追缴被执行人刘朝斌违法所得18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72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刘朝斌在本院的案件款12155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朝斌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朝斌的银行存款69163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敬亭苑分理处。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