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95号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崔昭鹏,系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尹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尹某某、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经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国庆
审判员 杨玉生
审判员 蒋玉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