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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434号

申请人孙吉福与于军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孙吉福,于军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434号

申请人:孙吉福,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娟,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于军良,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口所在地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艳,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吉福与于军良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9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于军良偿还孙吉福借款38000元,于2017年9月20日前付8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2万元,余款1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于军良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孙吉福有权将余款申请执行。申请人孙吉福与于军良于2017年9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玥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