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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681号

刘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卢甲,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681号

申请人:卢甲。

申请人:刘某。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卢甲、刘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卢甲、刘某要求确认2017年3月27日经谷城县民政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余启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卢甲与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财产分割:谷城县城关镇曙光小区3栋2单元201号有住房一套和小轿车一辆(五菱宏光),归女方所有;2、子女抚养:婚生子卢某乙,现年7岁,婚生子由女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女方一人承担,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他自己选择;3、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4、双方均无精神病史;5、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卢甲、刘某的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启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艳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