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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行审235号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彦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6】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彦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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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8行审235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高阳县正阳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彦英,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身份证号:×××4212电话号码: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6】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请求执行事项有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南住宅楼1栋,高2层,北配房4间,建筑面积共51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

本院认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高国土资罚字【2016】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川

人民陪审员  曹永强

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天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