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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行审160号

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26行审160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喜琳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刘彦,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刘彦征收社会抚养费34765元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刘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且该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刘彦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玉水

审 判 员  张胜君

人民陪审员  巩文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