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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5422号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刘向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刘向东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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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42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被执行人刘向东,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刘向东(2017)浙0782执5422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龚英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