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蔡玉祥,男,生于1963年4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代明,该公司总经理。蔡玉祥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蔡玉祥853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早已关停,因资不抵债,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1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大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 渤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