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8行审324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高阳县正阳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玉格,女,汉族,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高阳县。,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6】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请求执行事项有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北厂房1大间,南厂房1大间,东房1排,建筑面积1705.7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
本院认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6】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高国土资罚字【2016】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川
人民陪审员 曹永强
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天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