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锋,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大田县。因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锋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春燕、代理检察员许贤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间,被告人姚锋的朋友沈谦让其代为收注非法“六合彩”并允诺给予以1:41倍赔率、14%“回水”,姚锋为收单赚钱遂应允。随后,姚锋陆续接收苏某、陈某、吴某、翁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姚锋按以1:41倍赔率、13%的“回水”(苏某的投注款给予14%的“回水”)与投注人结算。2014年8月左右,沈谦无力支付中奖奖金,后姚锋将投注款转投给罗某。姚锋通过本人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账户与上家、下家进行投注、中奖款项结算。经计算,姚锋共收到苏某投注款计人民币930589.5元,收到陈某投注款计人民币676540.2元,收到翁某投注款计人民币96448.28元,收到吴某投注款计人民币736937.9元,以上合计收注人民币2440515.97元(均含”回水”),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5099.26元。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姚锋在家中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大田县公安局退出涉案款人民币100000元。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姚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姚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姚锋具有坦白和退出赃款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姚锋予以惩处。
被告人姚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间,被告人姚锋的朋友沈谦让其代为收注非法“六合彩”并允诺给予以1:41倍赔率、14%“回水”,姚锋为收单赚钱遂应允。随后,姚锋陆续接收苏某、陈某(均已判决)、吴某(另案处理)、翁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姚锋按以1:41倍赔率、13%的“回水”(苏某的投注款给予14%的“回水”)与投注人结算。2014年8月左右,沈某无力支付中奖奖金,后姚锋将投注款转投给罗某。姚锋通过本人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账户与上家、下家进行投注、中奖款项结算。经计算,姚锋收到苏某“六合彩”投注款计人民币930589.5元,收到陈某“六合彩”投注款计人民币676540.2元,收到翁某“六合彩”投注款计人民币96448.28元,收到吴某“六合彩”投注款计人民币736937.9元。以上合计共收投注款人民币2440515.88元(均含”回水”),非法获利计人民币15099.26元。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姚锋在家中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姚锋向大田县公安局退出涉案(暂扣)计款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翁某的证言、银行账户明细、计算草帐、病历资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姚锋和同案犯苏某、陈某、吴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以“六合彩”形式非法揽注猜码,扰乱国家彩票发行的专营秩序,收注额计人民币244015.8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5099.2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姚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锋具有坦白和退出赃款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锋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所在社区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可依法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合理的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被告人姚锋退出赃款人民币15099.26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传艳
人民陪审员 陈源发
人民陪审员 罗 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琪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6、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