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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305号

张爱民、刘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民,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刘焱,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张爱民申请刘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焱应支付申请人张爱民案款40800.0元,承担执行费512.0元。因被执行人刘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民初2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军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广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