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民初665号
原告:谢某某。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少 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