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8193号之一
原告:温州市康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新河,组织机构代码70434134-8。
法定代表人:祝秀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德盛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香秀里57-61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白巧祺。
被告:卢平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巧鸿,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福建闽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百嘉花园A幢三层北侧以及14D、14E号。
主要
负责人:张际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首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职员。
被告:漳州正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237号。
法定代表人:林淑薪。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秋生,漳州正众汽车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列平,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康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德盛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卢平强、江巧鸿、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漳州正众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康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温州市康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绿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