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124号
原告:桑建忠,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明,常熟市练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建东,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桑玲芬,女,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桑建忠与被告陆建东、桑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桑建忠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桑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桑建忠负担。
审 判 长 唐海山
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
人民陪审员 秦琴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