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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8124号

桑建忠与陆建东、桑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桑建忠,陆建东,桑玲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124号

原告:桑建忠,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明,常熟市练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建东,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桑玲芬,女,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桑建忠与被告陆建东、桑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桑建忠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桑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桑建忠负担。

审 判 长  唐海山

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

人民陪审员  秦琴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