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2012号
原告:杨胜侪,男,生于1991年08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罗目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英俊,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银凤,女,生于1968年0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罗目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英俊,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居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光明。
原告杨胜侪、季银凤诉被告乐山居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胜侪、季银凤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胜侪、季银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侪、季银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胜侪、季银凤负担。
审判员 王宇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