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6刑初93号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庆阳市宁县。2016年11月16日徐某因盗窃罪被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被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起县院吴检刑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吴起县开发区世纪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李某在网吧前台睡觉,将其放在货架上的一部华为mate9(机身内存32G、银色)手机盗走,后被告人徐某乘坐客车前往庆阳市欲出卖时,不慎将盗窃所得的华为mate9手机丢失。2017年6月1日3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吴起县东方大厦天语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白某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华为nova手机(机身内存64G、银色)盗走,后被告人徐某将盗窃所得的华为nova手机以人民币480元卖给了一陌生人。2017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吴起县中街金雨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王某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vivox6手机(内存32G、金色)盗走,后徐某发现盗窃所得的vivox6手机破损,顺手扔进了吴起金雨网吧楼下的垃圾桶内。经鉴定,被盗华为mate9手机一部价值25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吴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石景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