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初223号原告李平原,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陈富如,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龙塘村1号。法定代表人林国全,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孔江,男,该大队工作人员。被告福清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清昌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明俤,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峰,男,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原诉被告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及被告福清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李平原以其已针对行政处罚另行提起诉讼,本案诉讼无意义为由,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晟伟
人民陪审员 黄 靖
人民陪审员 赵玉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