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3015号
原告:孙至斌,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祁世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祁世友,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孙至斌与被告祁世旺、祁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孙至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至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兆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