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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3015号

孙至斌与祁世旺、祁世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至斌,祁世旺,祁世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3015号

原告:孙至斌,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祁世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祁世友,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孙至斌与被告祁世旺、祁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孙至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至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兆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