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3行初204号原告胡细珍,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松如,局长。
原告胡细珍诉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细珍向本院提起申请,自愿撤回对案件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胡细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细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细珍负担(已付)。
审判员 梅小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雪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