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976号
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洪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翟彪,男,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郝振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冷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