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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3178号

胡凤兰与胡共桥、大冶市农机局还地桥农机管理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凤兰,胡共桥,大冶市农机局还地桥农机管理站,胡前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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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178号

原告:胡凤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耕田。

被告:胡共桥。

被告:大冶市农机局还地桥农机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王希停。

被告:胡前明。

原告胡凤兰诉被告胡共桥、大冶市农机局还地桥农机管理站、胡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9月12日,原告胡凤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凤兰撤���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胡凤兰负担。

审判员  张吉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