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178号
原告:胡凤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耕田。
被告:胡共桥。
被告:大冶市农机局还地桥农机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王希停。
被告:胡前明。
原告胡凤兰诉被告胡共桥、大冶市农机局还地桥农机管理站、胡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9月12日,原告胡凤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凤兰撤���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胡凤兰负担。
审判员 张吉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