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855号
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288号香江花城88幢生活馆西南侧-1层。
负责人:刘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彬,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定,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廖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