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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申7号

王丽与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丽,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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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申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丽,女,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会,总经理。再审申请��王丽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兴达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吉0303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丽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开庭前没有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法院缺席审判,判决后本人没有收到判决书,失去了上诉的权利。(2)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物业服务,不应交纳物业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送达程序合法。2017年1月18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收件人为王丽,联系电话为139XX****XX,邮局回执为收件人拒收,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拒收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宏

审判员 石立军

审判员 郝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