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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财保326号

彭习国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习国,武汉市东西湖区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326号

申请人:彭习国,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代理人:许敏会,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桦。申请人彭习国于2017年9月7日向武汉仲裁委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7年9月11日,武汉仲裁委将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洁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