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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403号

吕荣泉与裘军胜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荣泉,裘军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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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403号

原告:吕荣泉,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裘军胜,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吕荣泉与被告裘军胜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荣泉撤回对被告裘军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吕荣泉负担。

审判员 范 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梦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