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403号
原告:吕荣泉,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裘军胜,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吕荣泉与被告裘军胜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荣泉撤回对被告裘军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吕荣泉负担。
审判员 范 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梦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