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917号
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人民大街81-26。
法定代表人:王忠喜,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景辉,男,现住和龙市德龙城市花园小区2-2-502,其他不祥。
被告:马军,男,现住和龙市德龙城市花园小区2-2-502,其他不祥。
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景辉、马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尤梦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