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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917号

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景辉、马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景辉,马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917号

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人民大街81-26。

法定代表人:王忠喜,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景辉,男,现住和龙市德龙城市花园小区2-2-502,其他不祥。

被告:马军,男,现住和龙市德龙城市花园小区2-2-502,其他不祥。

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景辉、马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龙市信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红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尤梦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