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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4336号

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336号

申请人: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9M5GX4),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南门外100号52幢。

法定代表人:石军春,董事长。

被

申请人: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6697566M),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南岩路542号。

法定代表人:林岩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现金担保,要求扣留被申请人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的调解执行款625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昌县龙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新昌县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的调解执行款605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梅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周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