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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659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汪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汪中华,夏桂燕,童海波,缪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6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万昌中路558号,组织机构代码:679598722。法定代表人蒋丽英。被执行人汪中华,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夏桂燕,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童海波,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缪永良,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416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汪中华、夏桂燕、童海波、缪永良(2017)浙1081执565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中华有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中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