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2执144号

王宏伟、闫铁军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宏伟,闫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922执144号 被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五台县台城镇古城村人,农民,现服刑。 被执行人闫铁军,男,汉族,五台县沟南乡松台村人,农民,住本村。 本院在执行王宏伟、闫铁军盗窃一案中,强制被执行人闫铁军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500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王宏伟、闫铁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控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09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需缴纳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强

审判员  卫 剑

审判员  殷树理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康志宏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表 填报单位:五台法院执行局年月日 案 号 [2017]晋0922执144号 案件名称 王宏伟、闫铁军盗窃一案 承办人 意 见 同 意 上 网 部门 负责人 意见 同 意 上 网 分管 院领导 意见 裁判文书生效时间 签名: 年 月 日 报送 网管 部门 时间 签名: 年 月 日 公布 时间 网络管理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