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402号罪犯梁鹏俤(别化名:依八俤),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鹏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6226.8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鹏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共获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梁鹏俤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梁鹏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鹏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梁鹏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鹏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柯景英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圻 更多数据: